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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版”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定出台 有兴趣地区可

      就在北京市医管局发布《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属公立医院医疗合作必须坚持公益性之后的第二天,北京市卫计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特许经营合作行为,以此保障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和医疗服务品质,促进北京市健康服务业品质,促进北京市健康服务业有序可持续发展。

北京是率先在全国提出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城市。2014年,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特许经营”概念,即允许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安全、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的合作。目前,北京已有安贞医院、友谊医院启动方面的实践,两家医院的探索,将为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进此次项改革积累经验。

医疗领域的特许经营前无先例,此前并无经验可以参考。据了解,医疗领域中的特许经营是指经授权的公立医院在保障资产、医疗质量安全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条件下,经授权依规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通过特许经营协作机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标准向社会提供个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费用的活动。

4月28日,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卫计委副主任雷海潮介绍,北京发布的《管理指南》是全国首个公立医院特许经营规范,对全国具有引导性,不排除向其他兄弟省市输出经验的可能。《管理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区政府两级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情况,其他公立医院可按照隶属关系参考执行。“市卫计委鼓励各区卫生部门,在现有规范下,可以完善制定本区特许经营办法。”雷海潮说。

亮点:

一、合作主体:被特许方应具有资金实力

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

被特许方应在区域内或行业内具有较为知名的品牌,具有规范、健全、系统的管理方式、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他分支机构使用。

二、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期限进行的规范,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果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5到10年。

被特许方的选择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特许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需求特点,选择适当方式。

应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评估结果和可行性论证作为特许经营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三、运营与服务:双方应对追加投资等方面进行约定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四、收益与分配:双方不得私分收益

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交纳的相应固定费用,即品牌费;第二部分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交纳的费用(管理费)。原则上,特许经营收益由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共同商议。

特许经营期间,授权特许方排除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级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经营方原有医院的统计表待遇和奖励。

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统计财政。雷海潮特别强调说,这意味着公立医院与合作方,决不允许私分合作收益。